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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諮詢:反對《適用於從事期貨合約交易的持牌人的風險管理指引》的諮詢文件

證監會諮詢:反對《適用於從事期貨合約交易的持牌人的風險管理指引》的諮詢文件

刊登日期: 2023-01-06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網上遞交
香港鰂魚涌華蘭路18號  
港島東中心54樓  


致: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回應《適用於從事期貨合約交易的持牌人的風險管理指引》的諮詢文件


問題1
你是否贊同應就期貨業務所涉及的每項重大風險而指定一名負責人員或一名核心職能主管管理該風險?

不贊同。在人員配置上,證監會目前實行的「核心職能主管」制度要求下,持牌法團已經就業務管理及监管委任相關的核心職能主管(MIC)及負責人員(RO)。如再按《指引》就每項重大風險指定一名核心職能主管或負責人員,這務必會對經紀行造成一定的營運壓力。此外,行業現時對相關人材已經出現短缺,而且中小型期貨經紀行內部或沒有足夠的人手來應對,導致中小型期貨經紀行在執行上會有相當的難度。

問題中提及到期貨業務所涉及到的“重大風險”,“重大風險”的定義必須要釐清,而且期貨業務規模、類別等的不同,對“重大風險”、人員架構等的標準亦不一。

所謂的“指定”,諮詢文件表示此人應為一名負責人員或一名MIC,向董事會或OMO匯報,架構上,即MIC向OMO或董事會匯報。SFC 給出的例子:“舉例而言,資金流動性風險可由負責財務與會計的核心職能主管來管理,而交易風險則可由負責人員來管理。”這個例子展現出,SFC將風險細化,不同風險由不同MIC或RO負責,原本負責風險管理的MIC,以及其他MIC所承擔風險管理的角色,相信很大可能令各MIC的功能混淆重疊,令擔任MIC的人員出現權責混亂,落實時未見其利,先見其害。

問題 2
你是否贊同期貨經紀行在了解商品期貨產品的相關商品市場的性質及風險時,應考慮上述因素?如否,請加以說明。
不贊同。有關期貨商品的資料上已經附上商品特性的介紹,而期貨經紀行亦會把相關商品性質及風險詳列出來。期貨經紀行作為交易平台,不可能對每個商品的性質或者特性有完全的把握。此外,所有期貨產品基本上都是以現金交收,而且會在到期日前會強制進行平倉。

問題 3
你是否贊同將客戶風險限額納入期貨經紀行的風險管理系統、交易指示管理系統或交易平台之內,能令期貨經紀行得以更妥善地管理其因客戶交易而承擔的風險?

同意。

問題 4
你是否贊同適用於期貨經紀行的聯屬客戶(即本身是被香港或某訂明國家的金融監管機構規管或監督的集團實體)的替代規定,將有助期貨經紀行管理其就該等客戶的交易活動而承擔的風險?如否,請提供理據及替代方案。

同意。
問題 5
你是否贊同如某客戶曾在過去 30 個曆日內兩次未能於清繳限期或之前清繳追繳保證金而無合理辯解,便不應就適用於該客戶的追繳保證金或強制平倉安排作出寬免?如否,你會提議哪些不同的門檻?

不贊同。由於期貨價格波動較快,客戶很容易會被觸發追收保證金(MARGIN CALL)的情況,而且環球期貨產品大部份在香港時間晚上進行,客戶未必有足夠時間可以即時補繳保證金。本會認為應交由經紀行訂立內部追收保證金的指引較強制執行更合理。

問題 6
你是否贊同將期貨經紀行就優惠保證金待遇而承擔的風險限於速動資金盈餘或可用資金當中較高者的 10%,是適當做法?如否,你對有關限額有何提議?請說明理由。

不贊同。現行《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已經對追收保證金(MARGIN CALL)的處理作了詳細規定,經紀行遵照該規定嚴格執行,便能有效控制風險。

問題 7
你是否贊同在計算客戶保證金短欠數額總和時,應排除在某期貨市場跨越午夜的交易時段內所進行的期貨合約買賣?如否,請說明理由。

同意。

問題 8
你是否贊同期貨經紀行應對執行或結算代理人進行盡職審查覆核,並設立一名後備代理人?如否,請說明理由。

贊同。

問題 9
你是否贊同,期貨經紀行應將其自身的資金存入在執行或結算代理人或結算所開立的綜合帳戶或指定的信託銀行帳戶內,以彌補因以其他客戶的資產抵銷某些客戶的超蝕款項而產生的客戶資產短欠數額?

贊同。

問題 10
你是否贊同在某單一海外執行或結算代理人持有的客戶保證金溢差的金額不應超逾期貨經紀行在其最近期的每月財務申報表中申報的速動資金盈餘?如否你對有關限額有何提議?

不贊同。因如以速動資金盈餘計算持倉量,中小型經紀行很難生存,應以客戶資金為準。而且財政資源規則允許經紀商在符合該規則的情況下,持有客戶資產。

問題 11
你是否贊同期貨經紀行在提供優惠保證金待遇予任何客戶的情況下至少每日進行一次壓力測試,並在其他情況下至少每周進行一次,以及在市況波動時都應該進行壓力測試?
不贊同。本會認為每日進行壓力測試的頻率太高。每月進行一次壓力測試就已足夠,因為一般發生大波動的機會少於1%。一旦出現大幅波動時,期貨經紀行也可以即時對客戶增加保證金比例以控制相關風險。

問題 12
你是否贊同上文第 65 段提議有關用來估算客戶及自營帳戶的預計虧損的替代方法?如否,請提供理據及任何替代提議。

不贊同。本會認為200%的保證金要求太嚴格,而保持目前100%的保證金要求是比較合理,因此毋須對保證金要求作出改動。同時,期貨現時已有追收保證金(MARGIN CALL)制度,客戶風險已得到有效控制(例如跌到80%就開始追收保證金,而低於50%就會強制平倉),而且自1987年股災過後,香港期貨市場一直運作良好,過去並沒有出現重大事故,反映現行追收保證金制度一直行之有效。

問題 13
你是否贊同上文第 68(b)段所載為釐定就個別客戶或關連客戶組別所承擔的集中風險是否過高而設立的門檻?如否,請提供理據及任何替代提議。

不贊同。客戶集中度門檻太低,而且客戶的性質及本身的風險承受能力也有不同,不能一概而論,應讓期貨經紀行按照內控規則自行評估控制。

問題 14
你是否贊同第 68(c)段所載列的壓力情境,藉此評估期貨經紀行對客戶帳戶的預計超蝕款項和自營買賣的預計虧損的承受能力?如否,請提供理據及任何替代提議。

不贊同。承如第66段所列,“保證金規定通常被校準至涵蓋歷來最大的虧損並具有高的置信水平”,目前期貨市場現有之按金水平一直行之有效,若壓力情境下之預計虧損須達至第65段所載列要求保證金之200%,並合併計算有著最大額的預計超蝕款項的兩個客戶或關連客戶組別及自營買賣的全部投資均於同一時間出現有關的極端情況,此壓力情境與現實情況相當不符,建議沿用現有的按金制度即可,或大幅降低有關的壓力測試參數。

問題 15
如期貨經紀行依賴在集團層面進行的壓力測試,你預期它們在遵守建議指引第 60 及61 段(包括應證監會要求提交壓力測試報告)時會否有任何困難?如有,請解釋有什麼困難及提出替代提議

有困難。期貨經紀行遵守建議必須有系統支援,而系統未能即時數據進行測試,只限上個交易日。而且系統供應商考慮成本問題,都不太願意開發這些系統。依本會了解,有中型期貨商同市場主場系統供應商開發時,都遇上成本同技術問題。

問題16
你認為就上文第70(a)及(b)段所載列的規定提供九個月的過渡期是否適當?如否,適當的過渡期應為多久?請說明理由。

不適當。經紀行或需要投入額外的人力、物力等資源做準備,以及有可能要升級更新系統,有些經紀行或需要增資以滿足《指引》要求(特別是具有中資背景的經紀行,其或涉及繁複內部流程程序,由增資到審批完成或需時接近一年),因此本會認為18個月以上的過渡期比較合理。

問題17
你認為就建議指引的所有其他規定提供三個月的過渡期是否適當?如否,適當的過渡期應為多久?請說明理由。

不適當。如上題一樣,經紀行或需要投入額外的人力、物力等資源做準備,以及有可能要升級更新系統,有些經紀行或需要增資以滿足《指引》要求,因此本會認為18個月以上的過渡期比較合理。

        如果對此信函有任何查詢,歡迎隨時致電本人或關注行業部副主任廖燦培先生。


敬祝
        安康


香港證券及期貨專業總會
會長
陳志華 謹啟
2023年1月6日

 

 

 




 

 

傳媒訪問

 

2022-11-07  信報 期貨風險擬嚴管 屢欠孖展即斬

 

2022-11-28    東方日報    期貨監管嚴 恐結業湧現

 

證監會

2022年11月
有關建議的《適用於從事期貨合約交易的持牌人的風險管理指引》的諮詢文件

 

 

 

後續與證監會會議

202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