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 有關就若干稱銜的使用而建議對《證券及期貨條例》和《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作出修訂的諮詢文件
刊登日期: 202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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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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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有關就若干稱銜的使用而建議對《證券及期貨條例》和《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作出修訂的諮詢文件
問題 1:你是否贊同按上文第12(a)、13至16段所描述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4條作出修訂的建議?如否,請說明理由。
回覆 1:本會支持此修訂可以有效地防止不當使用稱銜,增強投資者信心。理由(1)堵截現行漏洞(如「交易平台」不受限),(2)覆蓋結算類稱謂(如「結算所」)。
問題 2: 你是否贊同按上文第12(b)、13至16段所描述在《打擊洗錢條例》第5B部增訂一項新條文的建議?如否,請說明理由。
回覆 2:本會支持此修訂,增加新條文有助於加強反洗錢措施,保護市場完整性。理由(1)統一虛擬資產平台監管,防洗錢漏洞;(2)限制冒用知名平台名稱的誤導行為。
另一方面,可能會增加企業合規負擔,尤其是對中小型企業。理由(1)與《證券及期貨條例》部分重疊,或致審批冗餘;(2)非證券型虛擬資產定義狹窄,可能遺漏。
問題 3: 你對上文第13段中表A或表B所載列的任何建議稱銜,是否有任何意見或關注?如有,請加以闡述。
回覆 3:本會支持此修訂,清晰的稱銜限制可以減少混淆,增強市場透明度。理由(1)全面覆蓋主流術語(如「加密資產」代幣");(2)中英文對稱設計降低歧義。
另一方面,某些稱銜的限制可能過於廣泛,影響正當業務運營。理由(1)缺乏動態更新機制,難適應新詞匯;(2)「tokenised assets」等術語尚無行業共識。
問題 4: 你對上文第12至16段所討論的建議,是否有任何其他意見?
本會支持此修訂,其他建議可能進一步完善法規,增強法律的適用性。理由(1)開放反饋體現監管彈性;(2)雙重授權確保資產性質變化時無縫監管。
另外,本會擔心建議可能會執行複雜性及其對市場的影響。理由(1)未解決跨境平臺名稱監管難題;(2)未提供合規過渡期安排。
如有任何問題或需要進一步了解,歡迎隨時與理事韓駿東博士(電話: /電郵: )或本人(電話: /電郵: )聯絡。
敬祝
安康
香港證券及期貨專業總會
會長
陳志華 謹啟
202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