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 有关就若干称衔的使用而建议对《证券及期货条例》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作出修订的咨询文件
刊登日期: 202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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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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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 有关就若干称衔的使用而建议对《证券及期货条例》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作出修订的咨询文件
问题 1:你是否赞同按上文第12(a)、13至16段所描述对《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4条作出修订的建议?如否,请说明理由。
回覆 1:本会支持此修订可以有效地防止不当使用称衔,增强投资者信心。理由(1)堵截现行漏洞(如「交易平台」不受限),(2)覆盖结算类称谓(如「结算所」)。
问题 2: 你是否赞同按上文第12(b)、13至16段所描述在《打击洗钱条例》第5B部增订一项新条文的建议?如否,请说明理由。
回覆 2:本会支持此修订,增加新条文有助于加强反洗钱措施,保护市场完整性。理由(1)统一虚拟资产平台监管,防洗钱漏洞;(2)限制冒用知名平台名称的误导行为。
另一方面,可能会增加企业合规负担,尤其是对中小型企业。理由(1)与《证券及期货条例》部分重迭,或致审批冗余;(2)非证券型虚拟资产定义狭窄,可能遗漏。
问题 3: 你对上文第13段中表A或表B所载列的任何建议称衔,是否有任何意见或关注?如有,请加以阐述。
回覆 3:本会支持此修订,清晰的称衔限制可以减少混淆,增强市场透明度。理由(1)全面覆盖主流术语(如「加密资产」代币");(2)中英文对称设计降低歧义。
另一方面,某些称衔的限制可能过于广泛,影响正当业务运营。理由(1)缺乏动态更新机制,难适应新词汇;(2)「tokenised assets」等术语尚无行业共识。
问题 4: 你对上文第12至16段所讨论的建议,是否有任何其他意见?
本会支持此修订,其他建议可能进一步完善法规,增强法律的适用性。理由(1)开放反馈体现监管弹性;(2)双重授权确保资产性质变化时无缝监管。
另外,本会担心建议可能会执行复杂性及其对市场的影响。理由(1)未解决跨境平臺名称监管难题;(2)未提供合规过渡期安排。
如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了解,欢迎随时与理事韩骏东博士(电话: /电邮: )或本人(电话: /电邮: )联络。
敬祝
安康
香港证券及期货专业总会
会长
陈志华 谨启
202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