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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諮詢:不同投票權架構的概念文件

港交所諮詢:不同投票權架構的概念文件

刊登日期: 2014-11-30
致: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
就香港交易所「不同投票權架構概念諮詢公眾」提出意見

自阿里巴巴想用不同現時香港常用股權架構的方式在香港上市,未能得到證監會許可,改為在美國上市後。貴公司近日進行「不同投票權架構概念諮詢公眾」。本會諮詢過本會會員,並將會員之意見歸納及整理後,現對此諮詢提出強烈反對意見。

原因如下:

1,不同投票權架構的股票,會做成股票權益和投票權脫勾。在投票選舉董事和決議公司重大事項時便出現了很大的落差,造成不公平的情況,就公司管治角度也不合情理和欠缺說服力,做成股東權益不公平。
2,雙類別股權(A,B股),如聯交所附錄一《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第三份中期報告:B股》第7段指出「反對B股的主要論點是B股違反一股一票的民主理念,助長了由少數人士組成及可自我延續的群體對公司的管控。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收到的學術意見相當重視這點,並相信若管理層毋須向任何人負責,於公司又只有很少財政權益,則公司的經濟表現必定下滑,一般股東要蒙受損失。
3,商業信託形式的上市公司,應有相關法例制約,以保障投資者利益。因為就算持有公司信託單位超逾一半發行量,也未必能挑戰公司的管理層,派董事進信託公司管理。而前大股東卻可大幅度套現,但仍然能控制有關公司。
4,交易所是提供有潛質公司上市集資的平台,原意是希望公司能夠多了一個融資平台,投資者多了投資渠道,公司集了資,發展後的成果和公眾投資者共同分享,引入不同投票權股票,嚴重開放濫用的空間,減少了控制股權的成本及和公司發展的互動關係,原來集資的原意恐怕扭曲為圈錢及套現工具,逐漸失去公信力,惡性循環,驅走投資者。
5,股東的權益受到損害時,某程度上,如果沒有制約,如集體訴訟權去平衡,有搵小股東笨之嫌。
6,股東的權益下降,會使用投資者會對本港市場卻步。
7,引入有不公平條款的股票在港上市會有損本港的投資形象,障礙經濟發展。
8,同時存在不同投票權架構的股票在市場,容易引起市場混亂。

以上是本會反對的原因。本會亦已收集了多名會員已完成之「有關不同投票權架構」的問卷,隨後將提交至 貴公司之企業傳訊部。

敬祝 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