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議修下例訂《證券及期貨條例》內與執法相關的條文的諮詢文件回應
刊登日期: 2022-08-08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網上遞交
香港鰂魚涌華蘭路18號
港島東中心 54 樓
致: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敬啟者:
關於: 有關建議修下例訂《證券及期貨條例》內與執法相關的條文的諮詢文件回應
本會提交下列關於建議修訂《證券及期貨條例》內與執法相關的條文的諮詢文件的意見。
第 1 部分 ── 證監會建議修訂《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213 條(強制令及其他命令),以提供一個訴訟因由,使證監會在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94 或 196條對某受規管人士行使任何權力後,能夠向原訟法庭申請作出《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213 條所指的強制令及其他命令。
問題 1: | 你是否贊同:(i)有關修訂《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213 條的建議,藉此擴大證監會在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94 或 196 條對受規管人士行使任何權力後,可向原訟法庭申請作出補救及其他命令的基礎;及(ii)有關對第213(1)、(2)、(7)及(11)條作出相應修訂的建議?請說明你的看法。 |
本會反對(i)及(ii)的修訂建議! 鑑於現有的持牌人士已經受到多項規則及法例監管,本會希望證監會能夠審慎行使相關權力,避免對持牌人士造成不必要的壓力。 若修訂通過,日後相關人士除了遭證監會處罰外,也可能要因第213條向投資者「回水」,涉及的金額可能極為龐大,此修訂爭議較大。現時不少涉及違規的持牌人士是與證監會達成和解後,證監會才以第194條及第196條處罰,假若日後有機會再被證監會以第213條追討,恐怕相關違規人士寧願繼續法律行動,而不與證監會和解。 證監會如果能以第213條向被視為非持牌合適人選進行追討,對中小型保薦人的工作和其員工打擊甚大,尤其是他們的保險額或未能覆蓋得到全部追討金額,日後甚至會有券商可能寧願放棄承接保薦工作,以減低被重罰風險。嚴重影響香港作為金融市場及集資地位!嚴重影響到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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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2: | 對於就涉及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第213(3A)條作出相應修訂的建議,你是否有任何意見?請說明你的看法。 |
本會對此項修訂建議沒有意見。 |
第2部分 ── 證監會建議修訂《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3(3)(k)條所載對第103(1)條(在某些情況下發出關於投資的廣告、邀請或文件的罪行)的豁免,務求使有關豁免的涵蓋範圍符合最初的擬定目的,並建議對第 103(3)(j)條作出相應修訂。
問題 3: | 你是否贊同有關修訂第 103(3)(k)條所載的豁免及對第 103(3)(j)條作出相應修訂的建議?請說明你的看法。 |
此乃為了更有效地保障投資大眾的利益,本會對此項修訂建議沒有意見。 |
第 3 部分 ── 證監會建議擴闊《證券及期貨條例》下內幕交易條文的範圍,以涵蓋:(i) 在香港就於境外證券市場上市的證券或其衍生工具進行的內幕交易;及(ii) 在香港以外地方進行的內幕交易(前提是當中涉及在認可證券市場 ── 即由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營辦的證券市場 ── 上市的任何證券或其衍生工具)
問題 4: | 你是否贊同將《證券及期貨條例》下內幕交易條文的範圍,擴大至涵蓋在香港就境外上市證券或其衍生工具進行的內幕交易的建議?請說明你的看法。 |
鑑於境外上市證券或其衍生工具的重大非公開資料(Material Non-Public Information)的定義可能與香港不同,本會希望證監會能夠就境外上市證券或其衍生工具的內幕交易行為作出明確界定。好讓投資者或持牌人士避免不慎地墮入內幕交易的陷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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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5: | 你是否贊同將《證券及期貨條例》下內幕交易條文的範圍,擴大至涵蓋在香港以外地方進行的內幕交易(前提是當中涉及任何香港上市證券或其衍生工具)?請說明你的看法。 |
本會對此項修訂建議沒有意見。 |
如果有任何疑問,請隨時聯繫本會會長 陳志華先生 或 本會關注行業部主任 吳家輝先生。
敬祝
安康
香港證券及期貨專業總會
會長
陳志華 謹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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