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咨询:建议修订专业投资者制度的咨询总结及就客户协议规定作进一步咨询
刊登日期: 2014-12-23
张华峰议员,银紫荆星章,太平绅士
香港皇后大道中2号
长江集团中心35楼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中介机构监察科
就《建议修订专业投资者制度及客户协议规定的咨询文件》的具体回应建议如下:
证监会因应「专业投资者制度」作出市场咨询总结之后,进一步就当中的「客户协议规定」作新一轮咨询,并建议所有客户协议加入下列条款:
“假如我们[中介人]向阁下[客户]招揽销售或建议任何金融产品,该金融产品必须是我们经考虑阁下的财政状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后而认为合理地适合阁下的。本协议的其他条文或任何其他我们可能要求阁下签署的文件及我们可能要求阁下作出的声明概不会减损本条款的效力。”
就此,由于有关建议将严重影响金融服务界日后的营运模式,经过同我们业界各主要团体商讨后,均认为证监会原来设定的条款有多处地方并不清晰,容易让客户「输打赢要」,亦令经营者容易堕入被起诉的陷阱。
而且,证监会之所以更改「专业投资者制度」,归根究底就是因为2008年金融海啸中,因为雷曼兄弟倒闭,令当时一些涉及雷曼的金融产品,主要是以迷债之名作包装的信贷违约掉期等,较为复杂金融衍生工具价值大跌,令不少投资者面对大面额投资损失所致。
纵然当年股市因此而大跌,惟香港的证券业界亦能捱过这个风浪,并无出现倒闭或重大索偿事件,就是因为业内很多证券行,都只是单纯扮演经纪的角色,仅执行客户的指示,买卖于港交所上市的证券,多不曾涉及雷曼迷债之类高风险的金融产品的推销,故无理由因为该单一而又基本不涉及证券买卖业务的事件而要证券业全面接受加强规管,而有关的做法,亦对业界不合理和不公平。
惟鑑于证监仍坚持要业界修改客户协议的内容,故我们现就证监会的建议,作出下列修改:
要是证监仍然认为非将「招搅销售」纳入新条款之内不可,我们建议「招搅销售」,只限于单对单的兜售金融产品活动,即中介人向个别客户作出游说,使其投资于某项香港交易所以外买卖的金融产品。
我们建议证监就「建议」一词作出澄清,并将其局限于投资在某项金融产品或理财组合上所作的建议并就有关建议向客户收取费用,即只是中介人就某项金融产品或组合提供单对单的投资建议。我们认为,若中介人纯粹就金融产品提供资讯,即使在现场就金融产品作出说明会(如举办大规模的推介活动)及在仅执行客户的交易指示过程中的附带意见,均不应被视为就投资金融产品作出「建议」。
但中介人在任何情况下,根本无可能掌握客户的所有财务资料,就算中介人对客户进行尽职审查,客户也可能有隐瞒。我们建议任何在新条款下所需负的责任,仅限于中介人对客户财务状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的实际认知。
“假如我们[中介人]向阁下[客户]以单对单方式就任何金融产品或组合*提供建议,该金融产品或组合必须是我们经考虑由阁下当时所提供的财政状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后而认为合理地适合阁下的。我们乃依頼阁下所提供的资料而作出上述考虑,惟阁下需确认当时所提供的财政状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真确无讹。本协议的其它条文或任何其他我们可能要求阁下签署的文件及我们可能要求阁下作出的声明,在不减损本条款效力的情况下依然有效。
*金融产品是指…但不包括买卖于联交所上市之公司证券及…。”
我们希望证监会能因应我们的联合回应,予以采纳。
立法会(金融服务界)议员张华峰
暨
香港证券学会
香港证券及期货专业总会
证券商协会
香港股票分析师协会
香港中资证券业协会
香港网上经纪协会
证券业协会
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员工会
香港贵金属同业协会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香港皇后大道中2号
长江集团中心35楼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中介机构监察科
就《建议修订专业投资者制度及客户协议规定的咨询文件》的具体回应建议如下:
证监会因应「专业投资者制度」作出市场咨询总结之后,进一步就当中的「客户协议规定」作新一轮咨询,并建议所有客户协议加入下列条款:
“假如我们[中介人]向阁下[客户]招揽销售或建议任何金融产品,该金融产品必须是我们经考虑阁下的财政状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后而认为合理地适合阁下的。本协议的其他条文或任何其他我们可能要求阁下签署的文件及我们可能要求阁下作出的声明概不会减损本条款的效力。”
就此,由于有关建议将严重影响金融服务界日后的营运模式,经过同我们业界各主要团体商讨后,均认为证监会原来设定的条款有多处地方并不清晰,容易让客户「输打赢要」,亦令经营者容易堕入被起诉的陷阱。
而且,证监会之所以更改「专业投资者制度」,归根究底就是因为2008年金融海啸中,因为雷曼兄弟倒闭,令当时一些涉及雷曼的金融产品,主要是以迷债之名作包装的信贷违约掉期等,较为复杂金融衍生工具价值大跌,令不少投资者面对大面额投资损失所致。
纵然当年股市因此而大跌,惟香港的证券业界亦能捱过这个风浪,并无出现倒闭或重大索偿事件,就是因为业内很多证券行,都只是单纯扮演经纪的角色,仅执行客户的指示,买卖于港交所上市的证券,多不曾涉及雷曼迷债之类高风险的金融产品的推销,故无理由因为该单一而又基本不涉及证券买卖业务的事件而要证券业全面接受加强规管,而有关的做法,亦对业界不合理和不公平。
惟鑑于证监仍坚持要业界修改客户协议的内容,故我们现就证监会的建议,作出下列修改:
- 建议为「金融产品」定下清晰定义
- 「招揽销售」和「建议」概念模糊
要是证监仍然认为非将「招搅销售」纳入新条款之内不可,我们建议「招搅销售」,只限于单对单的兜售金融产品活动,即中介人向个别客户作出游说,使其投资于某项香港交易所以外买卖的金融产品。
我们建议证监就「建议」一词作出澄清,并将其局限于投资在某项金融产品或理财组合上所作的建议并就有关建议向客户收取费用,即只是中介人就某项金融产品或组合提供单对单的投资建议。我们认为,若中介人纯粹就金融产品提供资讯,即使在现场就金融产品作出说明会(如举办大规模的推介活动)及在仅执行客户的交易指示过程中的附带意见,均不应被视为就投资金融产品作出「建议」。
- 有关客户的认知识资讯
但中介人在任何情况下,根本无可能掌握客户的所有财务资料,就算中介人对客户进行尽职审查,客户也可能有隐瞒。我们建议任何在新条款下所需负的责任,仅限于中介人对客户财务状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的实际认知。
- 现建议客户协议条款改动如下:
“假如我们[中介人]向阁下[客户]以单对单方式就任何金融产品或组合*提供建议,该金融产品或组合必须是我们经考虑由阁下当时所提供的财政状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后而认为合理地适合阁下的。我们乃依頼阁下所提供的资料而作出上述考虑,惟阁下需确认当时所提供的财政状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真确无讹。本协议的其它条文或任何其他我们可能要求阁下签署的文件及我们可能要求阁下作出的声明,在不减损本条款效力的情况下依然有效。
*金融产品是指…但不包括买卖于联交所上市之公司证券及…。”
我们希望证监会能因应我们的联合回应,予以采纳。
立法会(金融服务界)议员张华峰
暨
香港证券学会
香港证券及期货专业总会
证券商协会
香港股票分析师协会
香港中资证券业协会
香港网上经纪协会
证券业协会
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员工会
香港贵金属同业协会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