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咨询:不同投票权架构的概念文件
刊登日期: 2014-11-30
致: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就香港交易所「不同投票权架构概念咨询公众」提出意见
自阿里巴巴想用不同现时香港常用股权架构的方式在香港上市,未能得到证监会许可,改为在美国上市后。贵公司近日进行「不同投票权架构概念咨询公众」。本会咨询过本会会员,并将会员之意见归纳及整理后,现对此咨询提出强烈反对意见。
原因如下:
1,不同投票权架构的股票,会做成股票权益和投票权脱勾。在投票选举董事和决议公司重大事项时便出现了很大的落差,造成不公平的情况,就公司管治角度也不合情理和欠缺说服力,做成股东权益不公平。
2,双类别股权(A,B股),如联交所附录一《公司法改革常务委员会第三份中期报告:B股》第7段指出「反对B股的主要论点是B股违反一股一票的民主理念,助长了由少数人士组成及可自我延续的群体对公司的管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收到的学术意见相当重视这点,并相信若管理层毋须向任何人负责,于公司又只有很少财政权益,则公司的经济表现必定下滑,一般股东要蒙受损失。
3,商业信託形式的上市公司,应有相关法例制约,以保障投资者利益。因为就算持有公司信託单位超逾一半发行量,也未必能挑战公司的管理层,派董事进信託公司管理。而前大股东却可大幅度套现,但仍然能控制有关公司。
4,交易所是提供有潜质公司上市集资的平台,原意是希望公司能够多了一个融资平台,投资者多了投资渠道,公司集了资,发展后的成果和公众投资者共同分享,引入不同投票权股票,严重开放滥用的空间,减少了控制股权的成本及和公司发展的互动关係,原来集资的原意恐怕扭曲为圈钱及套现工具,逐渐失去公信力,恶性循环,驱走投资者。
5,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某程度上,如果没有制约,如集体诉讼权去平衡,有搵小股东笨之嫌。
6,股东的权益下降,会使用投资者会对本港市场却步。
7,引入有不公平条款的股票在港上市会有损本港的投资形象,障碍经济发展。
8,同时存在不同投票权架构的股票在市场,容易引起市场混乱。
以上是本会反对的原因。本会亦已收集了多名会员已完成之「有关不同投票权架构」的问卷,随后将提交至 贵公司之企业传讯部。
敬祝 财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