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咨询:有关规管监察信贷评级机构的咨询文件
刊登日期: 2010-08-19
有关规管监察信贷评级机构的咨询文件的意见
有关上述咨询文件,经各会员详细研读,深入讨论,现归纳结论及意见如下:
有关咨询问题的回应:
问题 1 香港是否适宜实施一套符合国际发展趋势的规管监察制度,以规管信贷评级机构?
赞成香港应该实施一套符合国际发展趋势的规管制度,以规管信贷评级机构。
问题 2 应否将现行的《证券及期货条例》发牌制度引伸至信贷评级机构及其负责执行受规管职能的人员,藉以规管监察信贷评级机构?
赞成应该将现行的(证券及期货条例)发牌制度引伸至信贷评级机构及其负责执行受规管职能的人员,籍以规管监察信贷评级机构。
问题 3 本会草拟的《证券及期货条例》修订能否有效地区分“提供信贷评级服务"与“就证券提供意見"?
赞成贵会草拟的《证券及期货条例》修订可有效地区分“提供信贷评级服务”与“就证券提供意见”
问题 4 应否将建议的新发牌规定应用于苏库克的评级?
赞成应将建议的发牌制度规定应用于苏库克的评级。
问题 5 建议的新发牌规定应否排除以下活动:
(a) 拟备信贷评级供机构内部使用;
(b) 拟备私人信贷评级;及
(c) 分享或分析个人或商业信贷资料(例如透过个人或商业信贷资料服务机构)?
赞成建议的新发牌规定应排除这止活动。
问题6 承接问题5,本会草拟的《证券及期货条例》修订能否有效地豁免有关活动遵从建议的新发牌规定?
贵会草拟的《证券及期货条例》修订初步来看应 可以有效地豁免有关活动遵从新建议的新发牌规定。
问题 7 为第10 類受规管活动建议的缴足股本及速动资金规定是否适当?
为第10类受规管活动建议的缴足股本及速动资金规定,本会没有意见,只是担心如有诉讼的个案,赔偿有否足够保障,是否需要买保险,它跟提供投资意见不同,在发行及买卖债券的时候,有关评级的报告经常依靠工具作出定价。
问题 8 《信贷评级机构的操守准则》是否已妥善地列出各项因素,为信贷评级机构提供业务时,以及为证监会在考虑某人是否或继续是获发牌或註册进行第10 類受规管活动的适当人选时提供指引?
对《信贷评级机构的操守准则》,本会有以下的补充:
a. 须披露评级报告的研制的主动者,是债券发行或购买的客户要求,或是评级机构的例行慨览报告。
b. 须披露评级机构的评级更新改变程序、政策和时间性,按时或是按敏感因素变动而更新改变原有的评级;并须说明更新改变的原因和时间性;
c. 须披露评级报告的研究时间,完成时间,及发表时间,或如涉及除消评级服务,须保证最快时间(最好是在完成后不多于一星期)同步公开予大众,减少有内幕交易及市场操控的机会;
d. 在评级的行业中,所涉及同业或竞争行业,可有足够的独立性,免受费用的收入而影响公信力,最好是由不同群组及人员分工去研制当中相关的客户;
问题 9 获发牌或註册进行第10 類受规管活动的人士应否获准持牌或註册进行其他類别的受规管活动?
获发牌或註册进行第10类受规管的人士不应获准持牌或註册进行其他类别的受规管活动。现时的国际认可的评级机构几乎由少数3间美资机构所垄断,而评级的服务是非常独特的业务,在发行及买卖债券的时候,有关评级的报告很多时是必须的依赖工具,很容易会引起利益衝突,而影响中肯性及公信力,尚兼营其他活动,会对其他营运者不公,长远更会威胁金融稳定性。
问题 10 应否限制获发牌或註册进行第10 類受规管活动的人士只准从事单一业务?
获发牌或註册进行第10类受规管的人士应只准从事单一业务,同样理由列于9.。如已经营其他的业务的评级机构,必须以独立的附属分公司提供评级服务,当中的董事及高层尽可能维持足够的独立性,以维持评级服务独立运行。
问题 11 就第10 類受规管活动的认可行业资格及有关本地监管架构的考试而草拟的列表是否适当?
第10类受规管活动的认可行业资格及有关本地监管架构的考试而草拟的列表,本会并无特别意见。
问题 12 建议的过渡安排是否适当?
建议的过渡安排可以接受。
有关上述咨询文件,经各会员详细研读,深入讨论,现归纳结论及意见如下:
有关咨询问题的回应:
问题 1 香港是否适宜实施一套符合国际发展趋势的规管监察制度,以规管信贷评级机构?
赞成香港应该实施一套符合国际发展趋势的规管制度,以规管信贷评级机构。
问题 2 应否将现行的《证券及期货条例》发牌制度引伸至信贷评级机构及其负责执行受规管职能的人员,藉以规管监察信贷评级机构?
赞成应该将现行的(证券及期货条例)发牌制度引伸至信贷评级机构及其负责执行受规管职能的人员,籍以规管监察信贷评级机构。
问题 3 本会草拟的《证券及期货条例》修订能否有效地区分“提供信贷评级服务"与“就证券提供意見"?
赞成贵会草拟的《证券及期货条例》修订可有效地区分“提供信贷评级服务”与“就证券提供意见”
问题 4 应否将建议的新发牌规定应用于苏库克的评级?
赞成应将建议的发牌制度规定应用于苏库克的评级。
问题 5 建议的新发牌规定应否排除以下活动:
(a) 拟备信贷评级供机构内部使用;
(b) 拟备私人信贷评级;及
(c) 分享或分析个人或商业信贷资料(例如透过个人或商业信贷资料服务机构)?
赞成建议的新发牌规定应排除这止活动。
问题6 承接问题5,本会草拟的《证券及期货条例》修订能否有效地豁免有关活动遵从建议的新发牌规定?
贵会草拟的《证券及期货条例》修订初步来看应 可以有效地豁免有关活动遵从新建议的新发牌规定。
问题 7 为第10 類受规管活动建议的缴足股本及速动资金规定是否适当?
为第10类受规管活动建议的缴足股本及速动资金规定,本会没有意见,只是担心如有诉讼的个案,赔偿有否足够保障,是否需要买保险,它跟提供投资意见不同,在发行及买卖债券的时候,有关评级的报告经常依靠工具作出定价。
问题 8 《信贷评级机构的操守准则》是否已妥善地列出各项因素,为信贷评级机构提供业务时,以及为证监会在考虑某人是否或继续是获发牌或註册进行第10 類受规管活动的适当人选时提供指引?
对《信贷评级机构的操守准则》,本会有以下的补充:
a. 须披露评级报告的研制的主动者,是债券发行或购买的客户要求,或是评级机构的例行慨览报告。
b. 须披露评级机构的评级更新改变程序、政策和时间性,按时或是按敏感因素变动而更新改变原有的评级;并须说明更新改变的原因和时间性;
c. 须披露评级报告的研究时间,完成时间,及发表时间,或如涉及除消评级服务,须保证最快时间(最好是在完成后不多于一星期)同步公开予大众,减少有内幕交易及市场操控的机会;
d. 在评级的行业中,所涉及同业或竞争行业,可有足够的独立性,免受费用的收入而影响公信力,最好是由不同群组及人员分工去研制当中相关的客户;
问题 9 获发牌或註册进行第10 類受规管活动的人士应否获准持牌或註册进行其他類别的受规管活动?
获发牌或註册进行第10类受规管的人士不应获准持牌或註册进行其他类别的受规管活动。现时的国际认可的评级机构几乎由少数3间美资机构所垄断,而评级的服务是非常独特的业务,在发行及买卖债券的时候,有关评级的报告很多时是必须的依赖工具,很容易会引起利益衝突,而影响中肯性及公信力,尚兼营其他活动,会对其他营运者不公,长远更会威胁金融稳定性。
问题 10 应否限制获发牌或註册进行第10 類受规管活动的人士只准从事单一业务?
获发牌或註册进行第10类受规管的人士应只准从事单一业务,同样理由列于9.。如已经营其他的业务的评级机构,必须以独立的附属分公司提供评级服务,当中的董事及高层尽可能维持足够的独立性,以维持评级服务独立运行。
问题 11 就第10 類受规管活动的认可行业资格及有关本地监管架构的考试而草拟的列表是否适当?
第10类受规管活动的认可行业资格及有关本地监管架构的考试而草拟的列表,本会并无特别意见。
问题 12 建议的过渡安排是否适当?
建议的过渡安排可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