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諮詢:有關規管監察信貸評級機構的諮詢文件
刊登日期: 2010-08-19
有關規管監察信貸評級機構的諮詢文件的意見
有關上述諮詢文件,經各會員詳細研讀,深入討論,現歸納結論及意見如下:
有關諮詢問題的回應:
問題 1 香港是否適宜實施一套符合國際發展趨勢的規管監察制度,以規管信貸評級機構?
贊成香港應該實施一套符合國際發展趨勢的規管制度,以規管信貸評級機構。
問題 2 應否將現行的《證券及期貨條例》發牌制度引伸至信貸評級機構及其負責執行受規管職能的人員,藉以規管監察信貸評級機構?
贊成應該將現行的(證券及期貨條例)發牌制度引伸至信貸評級機構及其負責執行受規管職能的人員,籍以規管監察信貸評級機構。
問題 3 本會草擬的《證券及期貨條例》修訂能否有效地區分“提供信貸評級服務"與“就證券提供意見"?
贊成貴會草擬的《證券及期貨條例》修訂可有效地區分“提供信貸評級服務”與“就證券提供意見”
問題 4 應否將建議的新發牌規定應用於蘇庫克的評級?
贊成應將建議的發牌制度規定應用於蘇庫克的評級。
問題 5 建議的新發牌規定應否排除以下活動:
(a) 擬備信貸評級供機構內部使用;
(b) 擬備私人信貸評級;及
(c) 分享或分析個人或商業信貸資料(例如透過個人或商業信貸資料服務機構)?
贊成建議的新發牌規定應排除這止活動。
問題6 承接問題5,本會草擬的《證券及期貨條例》修訂能否有效地豁免有關活動遵從建議的新發牌規定?
貴會草擬的《證券及期貨條例》修訂初步來看應 可以有效地豁免有關活動遵從新建議的新發牌規定。
問題 7 為第10 類受規管活動建議的繳足股本及速動資金規定是否適當?
爲第10類受規管活動建議的繳足股本及速動資金規定,本會沒有意見,只是擔心如有訴訟的個案,賠償有否足夠保障,是否需要買保險,它跟提供投資意見不同,在發行及買賣債券的時候,有關評級的報告經常依靠工具作出定價。
問題 8 《信貸評級機構的操守準則》是否已妥善地列出各項因素,為信貸評級機構提供業務時,以及為證監會在考慮某人是否或繼續是獲發牌或註冊進行第10 類受規管活動的適當人選時提供指引?
對《信貸評級機構的操守準則》,本會有以下的補充:
a. 須披露評級報告的研制的主動者,是債券發行或購買的客戶要求,或是評級機構的例行慨覽報告。
b. 須披露評級機構的評級更新改變程序、政策和時間性,按時或是按敏感因素變動而更新改變原有的評級;並須說明更新改變的原因和時間性;
c. 須披露評級報告的研究時間,完成時間,及發表時間,或如涉及除消評級服務,須保證最快時間(最好是在完成後不多於一星期)同步公開予大眾,減少有內幕交易及市場操控的機會;
d. 在評級的行業中,所涉及同業或競爭行業,可有足夠的獨立性,免受費用的收入而影響公信力,最好是由不同群組及人員分工去研制當中相關的客戶;
問題 9 獲發牌或註冊進行第10 類受規管活動的人士應否獲准持牌或註冊進行其他類別的受規管活動?
獲發牌或註冊進行第10類受規管的人士不應獲准持牌或註冊進行其他類別的受規管活動。現時的國際認可的評級機構幾乎由少數3間美資機構所壟斷,而評級的服務是非常獨特的業務,在發行及買賣債券的時候,有關評級的報告很多時是必須的依賴工具,很容易會引起利益衝突,而影響中肯性及公信力,尚兼營其他活動,會對其他營運者不公,長遠更會威脅金融穩定性。
問題 10 應否限制獲發牌或註冊進行第10 類受規管活動的人士只准從事單一業務?
獲發牌或註冊進行第10類受規管的人士應只准從事單一業務,同樣理由列於9.。如已經營其他的業務的評級機構,必須以獨立的附屬分公司提供評級服務,當中的董事及高層盡可能維持足夠的獨立性,以維持評級服務獨立運行。
問題 11 就第10 類受規管活動的認可行業資格及有關本地監管架構的考試而草擬的列表是否適當?
第10類受規管活動的認可行業資格及有關本地監管架構的考試而草擬的列表,本會並無特別意見。
問題 12 建議的過渡安排是否適當?
建議的過渡安排可以接受。
有關上述諮詢文件,經各會員詳細研讀,深入討論,現歸納結論及意見如下:
有關諮詢問題的回應:
問題 1 香港是否適宜實施一套符合國際發展趨勢的規管監察制度,以規管信貸評級機構?
贊成香港應該實施一套符合國際發展趨勢的規管制度,以規管信貸評級機構。
問題 2 應否將現行的《證券及期貨條例》發牌制度引伸至信貸評級機構及其負責執行受規管職能的人員,藉以規管監察信貸評級機構?
贊成應該將現行的(證券及期貨條例)發牌制度引伸至信貸評級機構及其負責執行受規管職能的人員,籍以規管監察信貸評級機構。
問題 3 本會草擬的《證券及期貨條例》修訂能否有效地區分“提供信貸評級服務"與“就證券提供意見"?
贊成貴會草擬的《證券及期貨條例》修訂可有效地區分“提供信貸評級服務”與“就證券提供意見”
問題 4 應否將建議的新發牌規定應用於蘇庫克的評級?
贊成應將建議的發牌制度規定應用於蘇庫克的評級。
問題 5 建議的新發牌規定應否排除以下活動:
(a) 擬備信貸評級供機構內部使用;
(b) 擬備私人信貸評級;及
(c) 分享或分析個人或商業信貸資料(例如透過個人或商業信貸資料服務機構)?
贊成建議的新發牌規定應排除這止活動。
問題6 承接問題5,本會草擬的《證券及期貨條例》修訂能否有效地豁免有關活動遵從建議的新發牌規定?
貴會草擬的《證券及期貨條例》修訂初步來看應 可以有效地豁免有關活動遵從新建議的新發牌規定。
問題 7 為第10 類受規管活動建議的繳足股本及速動資金規定是否適當?
爲第10類受規管活動建議的繳足股本及速動資金規定,本會沒有意見,只是擔心如有訴訟的個案,賠償有否足夠保障,是否需要買保險,它跟提供投資意見不同,在發行及買賣債券的時候,有關評級的報告經常依靠工具作出定價。
問題 8 《信貸評級機構的操守準則》是否已妥善地列出各項因素,為信貸評級機構提供業務時,以及為證監會在考慮某人是否或繼續是獲發牌或註冊進行第10 類受規管活動的適當人選時提供指引?
對《信貸評級機構的操守準則》,本會有以下的補充:
a. 須披露評級報告的研制的主動者,是債券發行或購買的客戶要求,或是評級機構的例行慨覽報告。
b. 須披露評級機構的評級更新改變程序、政策和時間性,按時或是按敏感因素變動而更新改變原有的評級;並須說明更新改變的原因和時間性;
c. 須披露評級報告的研究時間,完成時間,及發表時間,或如涉及除消評級服務,須保證最快時間(最好是在完成後不多於一星期)同步公開予大眾,減少有內幕交易及市場操控的機會;
d. 在評級的行業中,所涉及同業或競爭行業,可有足夠的獨立性,免受費用的收入而影響公信力,最好是由不同群組及人員分工去研制當中相關的客戶;
問題 9 獲發牌或註冊進行第10 類受規管活動的人士應否獲准持牌或註冊進行其他類別的受規管活動?
獲發牌或註冊進行第10類受規管的人士不應獲准持牌或註冊進行其他類別的受規管活動。現時的國際認可的評級機構幾乎由少數3間美資機構所壟斷,而評級的服務是非常獨特的業務,在發行及買賣債券的時候,有關評級的報告很多時是必須的依賴工具,很容易會引起利益衝突,而影響中肯性及公信力,尚兼營其他活動,會對其他營運者不公,長遠更會威脅金融穩定性。
問題 10 應否限制獲發牌或註冊進行第10 類受規管活動的人士只准從事單一業務?
獲發牌或註冊進行第10類受規管的人士應只准從事單一業務,同樣理由列於9.。如已經營其他的業務的評級機構,必須以獨立的附屬分公司提供評級服務,當中的董事及高層盡可能維持足夠的獨立性,以維持評級服務獨立運行。
問題 11 就第10 類受規管活動的認可行業資格及有關本地監管架構的考試而草擬的列表是否適當?
第10類受規管活動的認可行業資格及有關本地監管架構的考試而草擬的列表,本會並無特別意見。
問題 12 建議的過渡安排是否適當?
建議的過渡安排可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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