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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咨询:建议加强投资者保障措施的咨询文件

证监会咨询:建议加强投资者保障措施的咨询文件

刊登日期: 2009-11-03
致:香港证监会中介团体监察科高级总监
浦伟光先生

浦高级总监台鑑:

有关贵会最近发表之建议加强投资者保障措施的咨询文件并邀请相关界别团体及公众发表意见,本会已从 贵会网址下载其中全文内容,并经本会负责之理事及干事研究,收集会员及业界之意见和反映,利综合讨论,得大体的意见,其中有相常的意见和建议颇为强烈,敬希 贵会严肃考虑采纳,以达到致通人和的效果,现谨附上本会之意见书供贵会参考。

敬祝
工作愉快!

香港证券及期货业职工会
会长王国安 谨启
2009年11月3日

副本抄送:香港证监会韦弈礼主席


香港证券及期货业职工会 对
建议加强投资者保障措施的咨询文件 之意见反映
 
  1. 背景
 
    1. 近年,银行界大力发展非利息收益业务,利用其庞大的储蓄存款户以网络,驱使其前线员工积极销售投资产品及衍生产品予其存款客户。
 
    1. 此种跨领域(cross field selling)的销售,缺乏标准及有效的监管指引、专业培训的配合,亦忽略对客户背景及投资需求的认识,往往轻视当中的风险及客户承受能力,埋下将来出事后,客户与银行的争议之伏线,亦反映出现时一业两管的矛盾和欠缺,值得我们事后检讨。
 
    1. 近年,世界金融市场急速发展,投资产品创新一日千里,日新月异。世界各地对市场的监管,无论在认知,法则及风险评定方面都渐感吃力,香港在争取金融中心的竞争力上,夹困在市场发展和客户保障上的缝隙中,亦感受当中的矛盾,雷曼迷你债券便是其中的典型例子。
 
    1. 令人震惊及意外的是,在2008金融风暴爆发后,贵为美国四大投资银行、信誉裴声国际的雷曼集团在金融海啸衝击下,得不到美国政府的援助,迅速倒闭收场,引发灾难性的骨牌效应,金融资产值大幅下挫,以雷曼为最终担保人的雷曼迷你债券必然首当其衝,瞬息间化为乌有,可视之为天灾人锅。投资者在顷刻间失去财富,于是难于接受当中严重打击,部份投资者或受到销售误导,整体感性藉机宣洩,矛头指向各方,也自然包括监管当局及政府。
 
    1. 政府在面对突然而来的汹涌群情,显得惊惶,贸然跳过法庭作为商业纠纷的最后仲裁者的框架,急于以行政手段介入平息事件,使平常的商业争议转化为政治风险,无论结果如何,终必两不讨好,事件最后以业界被迫回购雷曼迷债结束,故然偏袒投资者,牺牲业界利益,亦称下「输打赢要」、「大声得着」的罔顾法纪的歪风,对经济长远发展并无帮助。
 
    1. 亡羊补牢未为晚也,本会希望上述咨询能够真正达到改善现有弊端、加强公平公正的监管、强化市场效益的效果,不过亦担心证监提出之建议再度把监管复杂化,牺牲业界庞益,向投资者利益盲目倾斜,变成矫枉过正,本末倒置,架床迭屋,难免只为雷曼风波寻找下台阶而已。
 
  1. 本会对上述咨询文件的意见
 
  1. 出于本会会员大部份是中介角色,本会将集中对第三部份「中介人操守」提出意见,其他留待其他发行人团体评论。
 
  1. 本会坚决反对现时买卖上市证券产品的运作包括开户、确认交易及录音等程序作太多不必要的修改。如上述所言,现时其中一个弊端是一业两管,银行在销售投资产品予其存款客户中缺乏一种过滤墙(filter wall)以识别不同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的客户种类,以销售适当的产品。事实上,雷曼事件后,最多客户投诉及指控的对象也就是银行。现时证券交易条例经历过不少金融风暴洗礼修正后,即使受到百年一遇之金融海啸衝击,仍能保持市场运作正常,并无证券行因本土因素而须结业(雷曼是因控股公司间题倒闭),无严重的客户拖欠。部分上市产品之风险不低于雷曼产品,不少备兑认购/沽证、牛熊证失去大部份价值,甚全变得毫无价値,大部份证券公司客户并无作出激烈不满及投诉,客户与证券行间亦无出现异常的争议,显示现时的制度条例行之有效,经得起历史考验,广为各方包括券商和投资者接受,在运行正常有效的状况下,又无市场或社会明显共识的需求下,罔然提出修改或将其复杂化,只会画蛇添足,好心做坏事,未见其利先见其害,破坏市场运作,本会坚持保持现时的监管条例守则维持现状,即开户不须录音,交易确认只关乎交易数量及成交价格,和录音保存三个月,这亦是本会的底线。
 
  1. 雷曼风波的癥结在于银行的跨领城销售问题。银行的客户源自存款客户,而此种客户在开户时,其目的是将其财富存放于稳健的银行体系。开始时,心态上是只会承受低风险投资,在推广其跨领域的销售时,银行着实须多一层风险过滤评估的监管,以从各存款客户中识别出愿意承受较高风险的客户群,在这个过滤程序中改善收紧监管是可理解的。相反,证券商的客户在开户时已清楚明白所对投资的上市产品的认识,亦愿意承受较高的风险,即使遇到所涉及的衍生产品大幅波动或贬值,亦未见有过激的反应或投诉,显示参与投资者心态相当成熟,产品亦简单易明,不必要的监管复杂化只会窒碍市场发展,将简单成熟的证券行业的监管复杂化,以迁就客户背景复杂的银行,明是本末倒置,只会产生劣币驱逐良币,惩罚守法良民的不公平不公正现象,本会不能接受。
 
  1. 本会主张所咨询的收紧建议应只限于非上市的衍生产品。在证监会所认可的股票市场之上市产品应全部获得豁免。
 
  1. 为减少对一般证券从业员的影响和混淆及增加市场灵活性,所收紧的程序应以开户附件方式施行,形式如创业版风险附加披露,如员工或客户并无涉及此种买卖可免却不必要的麻烦,日后如有需要亦可加签补充。
 
  1. 对收紧非上市衍生产品的开户程序,木会接受严谨的风险披露及评估要求,但认为应尽量在开户时阐释常见的产品种类,避免在每次交易同类产品时又要重覆冗长的风险警告,製造不必要的滋扰。
  2. 不反对披露交易收益,但应以概括性披露,如不多于总承诺投资的百份比等,以留给市场更多空间运作。
 
  1. 对投资冷静期之建议之意见

本会极力反对,原因如下:
 
  1. 雷曼事件给投资界带来很大的伤害,揭露现有法则有不足之处,使部分投资者有被误导的机会,因此本会对改善现有机制,加强保护投资者权利的方向并无异议,但立法精神应继续保持公平、合理和合情的原则,不能矫枉过正,博而变成偏袒投资者,而牺牲业界其他参与者的利益。
 
  1. 任何投资的决定反映很多当时的因素,这些因素有可量化的如率和P/E,也有非量化的如投资情绪和信心,每一次的投资决定都反映投资者对当时投资的因案的独特考虑和评价,而投资者须要承担当时的投资风险,以博取所估之回报,给予冷静期的安排,会制造很多输打嬴要的取巧行为,破坏多劳多得的精神,鼓励不健康的尔虞我诈的歪风,违反法律的公平精神,容易产生奸诈投资者驱逐诚实投资者的效应。
 
  1. 冷静期须要应投资者要求取消前订之交易,无可避免合增加整个行业的营运成本,而最终亦会转嫁于投资者,并会反映在买卖的差价及其他收费上,对一般诚实投资者不利亦不公,对整个业界产生混乱,将会得不偿失。
 
  1. 对于冷静期应包含何种产品、回购冷静期多长、回购价格如何订定、扣除多少费用都是极具争议,本会认为政府或监管当局不应过多介入,应由自由市场竞争机制自行发展,自行衍生服务,以达到自我完善的效果。
 
  1. 我们认为立法的精神应是注重保障投资者投资前的权利,如知情权,较恰当的是收紧经营中介单位的产品披露责任。
 
  1. 如果监管当局仍坚持执行冷静期的措施,本会将强烈要求有关的中介单位有权收取相应的成本费用。
 
  1. 结论

本会立论的原则是政府应尽少干预,尽留给市场空间自行调节,自我完善,立法是最后的措施,而精神应维持对投资者及营运者各方公平公正,银行的跨域性的销售,以至一业两管仍有待检讨